伊州交党组发〔2016〕48号
局属各单位党组织,局机关各处室:
《www-bet36365.娱乐场廉政提醒实施办法(试行)》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廉政提醒审批表
2.廉政谈话登记表
中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党组
2016年10月27日
抄送:州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州直机关纪工委。
www-bet36365.娱乐场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印发
www-bet36365.娱乐场廉政提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八届六次全会和州党委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自治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的要求落到实处,筑牢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进一步夯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强化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廉洁从政行为,达到教育、监督、保护党员干部的目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www-bet36365.娱乐场廉政提醒办法(试行)》,结合州直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廉政提醒,主要针对州交通运输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遵守《党章》、执行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等方面,有必要进行提醒注意和改进的事项。通过廉政提醒,着力于“未病而先防”、“初萌而防病”、“轻病而防变”,将监督关口前移,抓早抓小抓苗头,实现以严的态度、严的措施、严的纪律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严格监督,推动廉洁自律,守护“森林”健康,为全面从严治党夯实基础。
第三条 廉政提醒,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组负主体责任,纪检组责无旁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 廉政提醒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局党组班子成员、指导局属单位党组织和局机关处室开展廉政提醒工作。局属单位党组织要把廉政提醒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抓手和规定动作,列入主体责任清单和监督责任清单,抓好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要按照主体责任清单对本处室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廉政提醒,充分发挥廉政提醒的预防和警示作用。
第五条 根据廉政提醒的具体内容,由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局纪检组组长、分管领导或委托相关党组织对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有必要进行提醒注意的班子或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实施廉政提醒。
第六条 要将谈话提醒内容蕴含于一定的形式中,实行“一对一”与“一对多”、“普遍谈”与“重点谈”、“反复谈”与“深入谈”等多种方式的结合,使谈话提醒成为常态化的工作。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列廉政提醒包括任职廉政提醒、廉政责任提醒、廉政警示诫勉提醒和纠错训诫提醒。
第二章 任职廉政提醒
第八条 任职廉政提醒是对新任职科级领导干部的提醒,为常规提醒,通过预防提醒谈话,达到教育引导的目的。任职廉政提醒的主要内容:
(一)坚守忠诚,践行宗旨。对党忠诚,对人民忠诚,对事业忠诚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谨遵纪律。严格遵守党的“六项纪律”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三)严守规矩。在树立规矩意识,尊崇党章,强化行动自觉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四)廉洁自律。关于领导带头,发挥表率作用,维护良好形象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五)利用典型案例和身边发生的实际案例,进行提醒教育,感受反腐倡廉的警示威慑作用;
(六)其他需要进行任职廉政提醒的事项。
第九条 任职廉政提醒的时间:一般在新任职科级领导干部任命后、上任前进行。对因特殊原因到任前不能谈话的,应在到任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条 任职廉政提醒的形式及要求:视情况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
(一)在局党组决定干部任免之后,局人事处向局纪检组及时提供谈话对象名单、考察报告、考察测评等有关情况。
(二)局纪检组结合谈话对象廉洁从政等情况,拟定谈话提纲。
(三)局纪检组发出《廉政谈话通知书》。
(四)廉政谈话前开展州交通运输局新任职科级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测试,同时谈话对象签订《廉政承诺书》。
第三章 廉政责任提醒
第十一条 廉政责任提醒,主要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党内监督制度执行、选人用人、作风建设等方面要求不到位或不理想的,通过提醒,达到促进工作的效果。廉政责任提醒的主要内容:
(一)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政风行风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对党政主要领导落实第一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廉洁自律要求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尊崇党章和执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的问题;
(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重要情况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等党内监督制度,坚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规则,落实“四不直接分管”、廉政风险防控等强化权力制约规定的问题;
(四)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严格执行选人用人规定和程序规范,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选人用人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方面的问题;
(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风建设抓常抓细抓长,驰而不息反对和纠正“四风”方面的问题;
(六)开展交通运输改革发展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及党风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及作风纪律教育情况;
(八)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责任提醒的事项。
第十二条 廉政责任提醒的时间:
(一)在中央、自治区、自治州颁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相关重要法规政策,领导发表重要讲话,自治区纪委、州纪委公开曝光违纪违规典型案例时;
(二)在元旦、春节、古尔邦节等传统节假日;
(三)在婚丧嫁娶、乔迁、升学、就业等重要节点;
(四)在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大额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竣工验收、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干部考察考核培训、州直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要任务或分管重要工作、重大项目时;
(五)在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
第十三条 廉政责任提醒的形式及要求:视情况采取书面提醒、谈话提醒、廉政短信提醒、廉政承诺提醒、典型案例警示提醒等方式进行。
(一)书面提醒。书面提醒可对班子集体提醒和个人提醒。根据实际情况,局党组可向被提醒单位或领导干部下发《www-bet36365.娱乐场廉政提醒函》,提醒函需写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被提醒对象收到提醒函后,进行签名回执,并按要求进行落实。被提醒对象对有关提醒事项、指出的问题需要说明或者解释的,可以另纸写明,落实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局党组、局纪检组。
通过发函提醒,被提醒对象落实提醒要求或整改情况不到位的,可采取个别约谈或专题约谈的形式继续提醒,由局党组主要领导、纪检组组长、分管领导或委托相关党组织对被提醒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提醒人再次进行约谈提醒。
(二)谈话提醒。可采取集体约谈、个别约谈和专题约谈等形式,向被提醒单位(部门)或领导干部下发《廉政谈话通知书》。谈话人须向被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被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三)廉政短信提醒。按照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要求,局纪检组及时编写集教育性和警示性于一体的廉政短信,通过手机短信平台或微信群,统一向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和局属单位班子成员发送,督促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学习和遵守党规党纪,对照查摆,防微杜渐,保持廉洁本色。局人事处工作人员进行截屏打印后,交局纪检组存档。
(四)廉政承诺提醒。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纪律和作风建设薄弱环节及廉政风险防控点,由局纪检组或局机关党委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和廉洁自律内容,由各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干部签订承诺书,加强廉政教育,明确纪律要求,对敏感性问题,及时提醒,及早规范。
(五)典型案例警示提醒。采取中心组、例会和支部大会、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分别由局领导、支部书记、办公室主任向中心组成员、全体党员和全体干部通报中纪委、自治区纪委、自治州纪委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典型案例通报。由局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定期观看警示教育片。由局纪检组牵头,每年组织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和局属单位班子成员参观州纪委伊犁清风廉政文化展示馆和自治州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形成震慑威力,发挥教育治本功能。
第四章 廉政警示诫勉提醒
第十四条 廉政警示诫勉提醒主要对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纪、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要求方面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通过诫勉提醒,达到警示纠偏的目的。廉政警示诫勉提醒的主要内容:
(一)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的六项纪律、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不够严格,或存在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
(二)党员领导干部不能认真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群众反映较多的;
(三)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或个人要求不严,造成社会一定负面影响的;
(四)贯彻落实作风建设要求、整治“四风”问题不到位的;
(五)党员领导干部家风方面,社会反映负面问题较多的;
(六)其他需要警示诫勉的事项。
第十五条 廉政警示诫勉提醒的时间:通过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监督检查、网络媒体等渠道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
第十六条 廉政警示诫勉提醒的形式及要求:视情况采取谈话函询、询问约谈、诫勉谈话和警示诫勉通知书等方式进行。
(一)谈话函询。对于谈话函询类线索,采取个别谈话、函询的方式,按照“三个可以谈”原则(即凡是反映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反映轻微违纪问题的,问题较少、情节简单的)和州纪委《关于印发〈伊犁州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类线索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方式和要求,向谈话函询对象说明谈话(函询)原因,指出反映的问题,听取谈话函询对象的说明,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
(二)询问约谈。在约谈工作开展前,局纪检组要充分收集意见建议,全面掌握有关情况。按要求发出《廉政谈话通知书》。谈话人对党员干部进行询问警示,督促其主动说明问题,积极整改问题。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整改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于10日内报局党组、局纪检组。
委托约谈的,局纪检组应将谈话工作方案、具体要求等函告局属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并在15个工作日内,督促报送谈话记录、个人问题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诫勉谈话。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局纪检组要认真分析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拟定谈话内容提交谈话人。按要求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谈话人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谈话对象所作解释、说明;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教育,提出诫勉意见和整改要求。对组织提出的意见,谈话对象应有明确态度。谈话对象应在诫勉谈话后10日内将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局党组、局纪检组,并作出廉洁从政书面承诺。
(四)警示诫勉通知书。局党组针对被诫勉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发出《警示诫勉通知书》,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和整改要求。被诫勉对象应在收到《警示诫勉通知书》后10日内将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局党组、局纪检组,并作出廉洁从政书面承诺。
被诫勉对象对存在的问题应于20日内整改到位,同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局党组、局纪检组。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提前向局党组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可以延长整改期限,延长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五章 纠错训诫提醒
第十七条 纠错训诫提醒主要对存在轻微违纪现象和问题,且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领导干部,通过提醒,达到督促其正视问题、认识错误,悬崖勒马、汲取教训的目的。纠错训诫提醒的主要内容:
(一)党员领导干部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的六项纪律松弛,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党员领导干部不能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在群众中造成消极影响的;
(三)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缺乏有效监管或放松自我约束,在社会上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四)贯彻落实作风建设要求、整治“四风”问题不严不实的;
(五)党员领导干部存在家风不正问题的;
(六)其他需要纠错训诫提醒的事项。
第十八条 纠错训诫提醒的时间:在了解、初核或调查党员领导干部轻微违纪问题情况属实之后。
第十九条 纠错训诫提醒的形式及要求:采取个别谈话、发责令纠错通知书等形式,指出纠错训诫对象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其限期纠正错误。
(一)纠错训诫谈话。局纪检组认真分析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拟定谈话内容提交谈话人。按要求发出《纠错训诫谈话通知书》。谈话时,谈话人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责令纠错通知书。局党组针对纠错训诫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发出《责令纠错通知书》。
(三)纠错训诫对象在谈话后或收到《责令纠错通知书》15日内提交检查及整改措施文字材料,作出廉洁从政书面承诺,报送局党组、局纪检组,并对存在的问题于30日内整改到位,同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局党组、局纪检组。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提前向局党组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可以延长整改期限,延长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六章 廉政提醒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对提醒单位和提醒人的要求:
(一)开展廉政提醒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提醒前要深入了解提醒对象的相关情况,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有关情况,确保廉政提醒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进行书面提醒、谈话提醒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廉政提醒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纪检组提出廉政提醒意见,填报《廉政提醒审批表》(见附件1),明确被提醒对象、谈话人和廉政提醒的方式、时间、地点、原因、内容,经局党组主要领导审批后,发出廉政提醒函或廉政谈话等通知书,将廉政提醒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被提醒对象,并告知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被提醒对象接到通知后,须按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和整改、回复等工作。
(三)局纪检组、人事处要提前做好谈话方案,向谈话领导提供被谈话人的相关情况。实施谈话提醒时,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其中记录人应在《廉政谈话记录本》中详实记录谈话情况。谈话结束后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见附件2),谈话人及参与谈话人员、记录人和谈话对象均应签字确认。
(四)参与廉政提醒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谈话内容或不应公开的投诉信访举报类问题的相关内容。
(五)凡开展廉政提醒工作必须记录在案,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对廉政提醒有关通知书、谈话记录和落实整改情况等全部相关材料进行留存,其中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的相关材料由局纪检组留存,归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被提醒单位和被提醒人的要求:
(一)按照廉政提醒内容,被提醒对象要认真查摆自身在管党治党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方面的问题,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要求,正确认识,严肃认真对待。
(二)接到通知后,被提醒对象要自觉接受,做好相关准备,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如实陈述和说明情况,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要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违反规定应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三)对廉政提醒中明确要求改进或者纠正的问题,被提醒对象应及时整改,并按规定时限向局党组、局纪检组书面报告结果;被提醒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需要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的,提醒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向局党组、局纪检组主要领导报告。
第七章 廉政提醒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对谈话函询对象,谈话后如群众仍有反映,经调查问题属实的,可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对警示诫勉对象,如整改不力,导致错误蔓延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对责令纠错对象,整改期满后,错误没有得到纠正的,应当根据情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被提醒单位或被提醒人对提醒事项不重视、隐瞒问题或整改不力,经多次提醒和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警示诫勉对象和责令纠错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及对象所在单位通报,警示诫勉对象和责令纠错对象在当年度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要就此进行认真对照检查。
第二十四条 注重对被提醒对象的跟踪监督,对屡督不改,屡督屡犯,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局纪检组每季度汇总一次对局属单位班子和领导干部、处室负责人及党员干部的廉政提醒情况,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后,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奖励及年度评先选优、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在进行具体工作中,应认真查询拟考核、任免、奖惩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组织留存的廉政提醒档案,防止屡教不改、带病提拔、带病评先选优等问题,将“把纪律挺在前面”落到实处。被责令纠错的对象,当年度不得评先选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适用于州交通运输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其他党员干部比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交通运输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