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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系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要点》及《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的通知
2017-07-11 11:35     (点击: )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中建伊犁项目指挥部、中交伊犁项目指挥部、中铁伊犁项目指挥部、州本级公路建设代建管理指挥部:

依据《关于印发《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及《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的通知(伊州安委办〔2017〕76号)结合州直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现制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系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要点》及《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现将文件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对照检查要点认真组织开展好自查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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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1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系统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要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关于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安排部署,做好州直交通运输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制定此工作要点。

一、项目管理设计

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电气系统设计质量控制,严格落实交通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切实做好交通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系统设计。依法依规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的责任。(计财处负责)

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电气设备及配套系统安装质量控制,严格落实交通建设工程电气系统安装质量责任制。严查不合格的电器设备及配套产品流入交通建设工程的问题和隐患。监理单位必须全面履行质量监督责任,认真审批电气系统安装方案,严格安装过程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制度,确保电气设备及配套系统安装质量。严查监理人员不严格履行质量监理责任。依法依规追究因电气系统安装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公路处、质监站、运输处、各项目指挥部、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一)产品选用和进场

1.选用的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标称截面积、绝缘性能、电阻值应符合规范以及设计要求。

2.线缆应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抽检并合格。

3.实行生产许可证或CCC的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或CCC标志,重点检查低压配电柜、配电箱、控制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产品的CCC标志。

4.所有电器设备、器具和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重点检查槽盒、配电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

5.电线导管进场应按规定抽查并合格。

(二)施工过程

1.每个设备或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2根导线或2个导线端子。导线连接应在接线盒内,多股线线头连接应牢固可靠,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2.电缆出入配电柜应采取保护措施。

3.电缆出入梯架、托盘、槽盒应固定牢靠。

4.塑料护套线应明敷,不应直接敷设在顶棚内、保温层内或可燃装饰面内,配线回路的绝缘电阻测试应符合要求。

5.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穿楼板处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梯架、托盘和槽盒(含槽盒内)应有防火封堵措施。

6.灯具表面及其附件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7.功率在100W及以上非敞开式灯具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做隔热保护。

8.安装在软包、木质材料上的暗装插座盒或开关盒应与饰面平齐,安装应牢固,绝缘导线不应裸露在装饰层内。

9.安装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装修材料内的开关、插座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例如:石棉垫)隔绝。

10.断路器保护开关额定容量应与配电线路载流量相匹配。

11.固定安装的中央空调、电加热设备等大功率用电器具实际功率应与设计相符。

(三)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安装电工、焊工、电力系统调试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照作业规程组织施工,做好记录。

2.监理单位应有建筑电气工程专项监理方案,重点节点监理过程应有监理工作记录,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

三、物流仓储场所(运输处负责)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物流仓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应拉闸断电。

3.电表箱、配电盘(柜)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设置的短路、漏电等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防火措施。

7.库房内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灯具下方不应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的水平间距离不应小于0.5米。

8.电动升降、卷扬设备及其操作开关、供电线路保护措施应完好。

9.锂电池产品应存储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库房内。

10.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二)电气安全管理

1.库房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2.库房内不应以蓄电池为动力的作业设备、电动车、手机、充电宝等移动用电设备充电。

3.库房内不应以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不应停放电动车。

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气产品,并记录存档。

6.应制定电气安全操作流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四、人员密集场所(运输处、州客运中心、办公室负责)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人员密集场所环境相适应。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置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3.配电柜(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色变、老化现象,重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4.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破损、老化现象。多股铜芯线头应拧紧、搪锡,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5.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8.电缆井联通其他区域的空洞防火封堵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完好。

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10.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荷相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二)电气安全管理

1.营业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2.场所内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3.不应在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不应停放电动车

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应定期存档。

6.应制定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附件:1.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二

2.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四

3.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五

附件【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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