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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州直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2017-09-13 19:22     (点击: )

 

州道路运输管理局,各县(市)交通运输局:

自2013年以来,州直各县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真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州交通运输局、州道路运输管理局有关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及时组织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企业达标建设工作,通过近四年多持续不断地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截止2016年底,达标机构基本完成了州直110家“两客一危”运输企业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各达标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企业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确保了州直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州直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2016年重新修订印发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交安监字〔2016〕133号文件)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相关安排,结合州直道路运输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即将到期的实际需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县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推进工作,将本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及复审工作列入重要议程,明确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指导和督促,确保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顺利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二、加强监管,严格督促。各县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应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达标合格证书,但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程序进行规范管理的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法严管重罚,并及时督促评审机构收回达标证书。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合格证书有效期已满,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达标复审工作的企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复审工作,且不得再进行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业务。

三、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各县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局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谁评审,谁发证,谁负责”的社会化评价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的监督指导,促进州直道路运输企业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州直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持续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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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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