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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州直交通运输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
2017-05-15 12:47     (点击: )

 

伊犁州道路运输管理局、各县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州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通知》(新党厅字[2017]31号),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的原则,现将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应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编制交通运输专项规划,开展规划环评,办理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二、各单位要指导本县市农村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淘汰营运“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工作。

三、各单位要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机动车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根据职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以及车辆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危险货物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

五、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防治道路扬尘污染,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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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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