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自治州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自治州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参与拟订自治州物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三)承担自治州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管责任,负责自治州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组织领导自治州交通运输市场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州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及运输站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负责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客货运输站场、运输服务、搬运装卸、汽车驾驶学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自治州公路、水路、铁路、航空、邮政等多种运输的衔接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五)负责自治州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负责自治州公路安全保护工作。
(六)负责自治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负责并指导自治州交通行业财务、审计、统计工作。负责对交通运输行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
(七)指导自治州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拟订自治州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管理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建立完善交通运输信息服务体系,维护自治州交通运输行业价格,对涉及财政、土地、价格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八)指导自治州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自治州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工作,承担交通战备工作。
(九)贯彻执行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引导自治州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指导自治州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指导自治州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指导自治州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制宣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指导自治州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自治州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及利用外资工作。
(十二)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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